一是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二是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三是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五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七是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八是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九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一是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二是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是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是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是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是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是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